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08 11:23:00 查看次数: 9
各会员单位、各工作委员会:
为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协会分支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分支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经协会党支部前置审查同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6年8月6日
附件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协会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分支机构职责权限,防范合规风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及《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协会根据行业发展、专业分工和会员服务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行业工作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统一规范名称分别为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
协会各专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单独注册登记,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工作活动由协会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专委会不得制定独立章程、不得设立独立治理机构、不得下设二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各类派生机构,不得使用分会、中心、联盟、研究院、促进会等易混淆独立法人称谓。所有工作必须严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各专委会工作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依规治会、服务行业、规范运行的原则,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接受协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协调,接受协会监事会监督,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组织建设、人员管理、业务活动、经费资产、考核奖惩、合规管理等全部事项。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协会专委会管理遵守如下原则:
(一)合规必要原则:符合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需要,各专委会职能分工明确、无重叠、无交叉、无冗余设置;
(二)专业聚焦原则:各专委会专业边界清晰、职能定位明确;
(三)严控地域原则: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严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按区域划分设置专委会;
(四)风险可控原则:协会能够实施有效监管、日常指导和责任兜底,确保各专委会合规、有序、稳定运行。
第七条 协会专委会设立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行业发展确有对应专项工作需求;
(二)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规范机构名称、清晰的专项工作职责和固定工作领域;
(三)拥有稳定的专业从业人员队伍和对应领域行业会员基础;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班子;
(五)有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具备开展对应专项工作的基本条件;
(六)办公场所可与协会住所统一,不单独设立独立办公场地。
第八条 协会专委会申请程序
(一)申请发起:由协会秘书处或五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书面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拟任人员名单及简历、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合规承诺书等材料;
(二)秘书处初审:协会秘书处对设立必要性、合规性、职能重叠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
(三)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
(四)党建前置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协会支部委员会意见;
(五)理事会审议: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设立,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六)备案公示:设立通过后,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履行备案程序,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告。
第九条 协会专委会变更履行如下要求:
各专委会发生名称变更、职责调整、负责人换届、人员大范围调整等变更事项,须由对应专委会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秘书处审核、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履行备案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
第十条 协会专委会注销与撤销规定:
(一)主动注销:各专委会工作任务完成、无存续必要、无法正常开展专项工作的,由对应专委会提出注销申请,按设立程序审议后注销;
(二)强制撤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秘书处可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撤销:
1.连续2年未有效开展专项工作、无实质性活动、无履职记录;
2.擅自发展会员、收取费用、接受捐赠、对外签约、刻制印章;
3.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造成行业不良影响、舆情风险或合规问题;
4.拒不服从协会管理、不报送专项工作材料、不落实整改要求;
5.存在私设账户、违规收费、滥发证书牌匾等违规违纪行为;
6.专委会负责人失信违纪、严重影响协会和行业形象。
各专委会注销或撤销后,所有资料全部移交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不得以原专委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各专委会均实行精简规范设置,各专委会委员总数为单数,控制在3—15人,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专职或兼职联络人1名。
严禁设置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法人化职务,统一使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称谓。
第十二条 协会专委会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热爱本行业,热心协会公益服务与专项工作;
(三)在对应专委会专业领域具备扎实专业能力、良好行业口碑和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各专委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行业违规处罚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各专委会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各专委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各专委会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专委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协会专委会岗位职责
(一)主任委员:全面主持对应专委会专项工作,牵头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计划、组织专项会议、统筹分管领域工作、对协会理事会全权负责;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日常管理、专项工作推进、行业联络协调、委员统筹管理等工作;
(三)委员:参与专委会议事决策、承担对应领域专业研究、行业服务、调研交流、专项落地等工作;
(四)联络人:负责对接协会秘书处,落实专项材料报送、台账更新、信息传达、会议组织、日常对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委会委员享有参与本专委会专项工作、参加对应行业活动、建言献策的权利;应当履行遵守制度、按时参会、履职尽责、维护协会声誉、保守行业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专委会负责人调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完成备案。
第四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专委会业务管理要求如下:
(一)各专委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专委会下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预算,经协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各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总结专项工作、部署年度任务、研讨领域重点工作;
(三)各专委会举办专项培训、论坛、评审、评比、对外合作、公益活动、课题研究等各类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完整方案,经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各专委会对外发声、接受媒体采访、对外签约、发布本领域行业观点,必须经协会统一授权。
第十八条 协会专委会负面清单:
(一)不得以各专委会名义发展会员、吸纳单位和个人入会;
(二)不得以各专委会名义收取会费、服务费、评审费、培训费等各类费用;
(三)不得私刻印章、开设银行账户、设立独立财务、私设“小金库”;
(四)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授牌发证、行业排名等活动;
(五)不得设立独立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
(六)不得开展超出协会业务范围、损害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的活动。
第十九条 协会专委会建立本领域完整工作台账,对专项会议纪要、活动资料、工作文件、履职记录、项目成果等统一存档;每季度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专项工作简报,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工作总结、履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协会完成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台账报备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专委会专项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协会统一管理,所有经费权属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民政监管要求,实行三不准管理:不准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不准设立独立财务、不准坐收坐支。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报销,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财务、监事会及上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专委会在专项工作中形成的设备、资料、牌匾、物资、成果文件等资产全部归属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登记、统一管理。专委会撤销或注销后,全部资产、资料、档案无条件移交协会秘书处,严禁私自处置、留存、转借。
第六章 党建、廉政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建引领行业发展,各专委会全部工作纳入协会党建统一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专委会可设立党小组,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协会党组织统一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行业党建工作,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各专委会全体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廉洁自律底线,严禁利用职务身份谋取私利、违规评审、违规干预行业业务、收受服务对象礼金回扣,杜绝铺张浪费、违规履职行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行业廉洁底线。
第二十五条 各专委会开展对外合作、大型专项活动、专业评审、技术裁定、行业评级等工作必须留存完整资料、签订规范协议,做好风险评估、舆情预判;出现投诉纠纷、负面舆情、合规风险,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协会,由协会统一处置,不得擅自对外回应、私自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各专委会实行年度综合考核,结合各专委会专项职责差异化考核,考核内容包含专项履职成效、领域活动开展、行业专项服务、合规管理、信息报送、档案台账、经费使用、备案合规、行业影响力等内容,实行年度评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优秀的专委会及个人,协会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支持专项工作经费和项目资源、优先推荐行业评优;考核合格的正常履职运行;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约谈专委会负责人、缩减工作支持,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启动撤销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专项工作、造成不良行业影响、舆情风险或经济损失的,协会视情节给予对应专委会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撤换负责人、暂停专项工作、撤销专委会机构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协会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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