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8 11:41:51 查看次数: 73

各土地估价会员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整治行业无序竞争、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有效遏制我省土地估价市场恶性竞争乱象,规范行业执业秩序,现将《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展行业成本专项调研,夯实合规经营数据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土地估价行业平均成本专项调研,全面核算行业人力成本、执业风险成本、运营分摊成本、税费成本等全维度执业成本,梳理形成我省土地估价项目分类合理成本参考标准,为会员单位规范投标报价、规避低价竞标风险提供参考,同时为行业开展自律监管、认定低于成本恶意竞标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提供数据支撑。

二、健全行业自律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完善土地估价行业全链条自律管理机制,配套制定我省行业实施细则,健全低价竞争线索举报、调查核查、信用建档、风险预警、行业惩戒等闭环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估价报告质量抽查,重点对存在低价承揽、低价竞标风险的报告开展专项抽查,持续整治行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引导各会员单位坚守执业底线、聚焦专业服务,依法合规、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共同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6年7月8日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土地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业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整治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土地估价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土地估价机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土地估价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具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经营和执业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低于项目成本报价竞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土地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土地估价及相关业务。

 

第三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以投标方式承接土地估价业务时,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标报价:

(一)拟投项目需投入各类人员的专业资格、级别、经验水平、人数及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不同目的土地估价项目所需承担的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估价对象的类型、分布、权属状况及项目复杂程度;

(四)执业所需的其他相关成本、分摊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

(五)其他影响投标报价的合理因素。

第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承接土地估价业务后,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准则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法定与准则规定的执业程序、降低服务质量,确保土地估价成果客观、合规、有效。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全面、按时完成土地估价成果备案,自觉接受行业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举报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互相监督、彼此约束,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可单独或联名向中估协、省级协会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举报应采取实名方式, 内容应明确被举报机构的名称、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具体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估协、省级协会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经调查认定,举报内容不属实,属于捏造、歪曲事实举报的,中估协、省级协会将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通报;对被举报机构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被举报机构可依法追究举报方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也可以单独或联名向土地估价项目委托人上级、委托招标机构、土地估价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等举报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明确说明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举报涉嫌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可以从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历史收费等方面举证。

(一)投标(响应)报价。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全部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50%的;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二)成本核算。采取单项成本核算方式测算,应与该项业务土地估价计划采用的测算口径保持一致,包括以投入评估人员成本为基础的评估基本执业成本、法定税金等项目直接费用,公司分摊房租、水电等间接费用,以及合理利润,合计作为客观收费依据;

(三)历史收费。以与估价对象业务类型相同或相似的近三年内已完成项目实际收费额作为参考收费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证据。

 

第五章 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中估协、省级协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被举报、被调查的土地估价机构,应积极配合中估协、省级协会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执业资料、情况说明等。拒绝、阻碍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对涉嫌采取低于成本价投标(响应)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中估协、省级协会将对其相关土地估价项目的评估报告质量和执业规范性等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向项目委托人、招标人等相关单位发送行业风险提示函。

第二十条 对评标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定土地估价机构有低于成本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中估协、省级协会按照行业自律惩戒办法进行处理,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监督检查部门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中估协、省级协会将其记入行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全行业实施联合约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协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报中估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协会已制定相关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且与本意见不冲突的,可继续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中估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关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主题教育读书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