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2026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14 09:30:03 查看次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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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2026修订)》已经第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2026修订)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6年4月9日
附件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管理,规范报告抽查、评审与自律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估价行业行政监管,对报告抽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审评审工作实行行政指导、协会组织、专家领衔、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库成员参与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抽审对象,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估价活动所出具的技术成果。
第五条 估价报告抽审分为常规抽审和重点检查。
常规抽审是指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对评估机构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是依据投诉举报、监管线索、部门移交或委托开展的专项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一)年度行政“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象;
(二)机构或报告被投诉举报、被移交调查的;
(三)近三年被抽检存在不合格报告的;
(四)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五)其他应当开展重点检查的情形。
第六条 报告抽取综合考虑评估目的、土地用途、估价期日、地域分布等因素,遵循:
(一)周期性原则:以三个自然年度为一个抽查周期;
(二)全覆盖原则:一个周期省内备案机构至少抽审一次;
(三)随机原则:依托监管系统随机选取,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抽审依托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及协会官方网站开展。抽取的机构名单、报告清单在协会官网统一公布。
第八条 评审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技术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等;
(三)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及协会《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等。
第九条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实行初审、复审、会审三级审查制度。
(一)初审、复审通过评审系统线上开展,实现流程电子化、评审规范化;
(二)会审以会议形式集中审议,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必要时邀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条 评审专家从协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与匹配要求:
(一)专家对本人所在执业机构的报告应当回避;
(二)同一份报告的两名初审专家不得来自同一机构;
(三)同一份报告的复审专家与初审专家不得为同一人;
(四)专家与报告署名估价师、机构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初审实行两轮评审:
(一)首轮初审:专家独立评审、背靠背逐项评审、说明问题;
(二)二轮初审:系统比对分差并反馈专家复核修正,初审结果为两名专家修正后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二条 复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分析初审结论,通过针对性复审,减少或消除评审偏差,并对初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具有如下情形的报告进行重点复核:
(一)初审结果为一等或五等及以下的;
(二)初评专家打分相差一个及以上等级的;
(三)初评适用估价报告整体修正的;
(四)其他需要重点复核的情形。
五等及以下为不合格报告,等别划分详见《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指南(试行)》。
第十三条 会审为报告评审最终审核环节。协会专家委员会在审阅复审结论及处理建议基础上,组织专家集体讨论、研判存疑问题,形成会审意见,并签字确认,作为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向被抽审机构反馈评审结果及主要问题。对报告评审不合格的机构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约谈及整改记录,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机构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协会专家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复核并出具结论。
第十六条 抽审结果作为行业管理、信用评级、评优推荐及确定下一年度必查对象的重要依据,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抽审全过程材料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归档管理。参与抽审工作的专家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私自拷贝、复制、外传或者泄露评审报告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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