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14 18:50:27 查看次数: 24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协会专业建设和服务水平提升,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协会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梳理采纳合理意见并就未采纳意见逐一沟通说明、完善形成送审稿后,已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1: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6年2月14日
附件1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管理工作,聚焦行业发展核心需求,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课题的管理。参与协会课题研究的会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专家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课题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治引领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契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服务行业原则:聚焦行业发展热点难点痛点,突出研究的针对性与实践应用价值。
(三)科学规范原则:实行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评审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成果转化原则:强化问题导向,促进研究成果落地应用,赋能行业转型升级。
(五)统筹高效原则:优化管理流程,压实各方责任,提高课题研究与成果转化效率。
第四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课题管理办法、年度课题计划、年度课题预算及重大课题立项等事项;协会秘书处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协会工作委员会职责分工由协会发展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评审等工作;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推荐、专家库建设与管理,以及结题预审等工作;课题承担单位作为课题研究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要求按时规范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章 课题征集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课题征集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兼顾针对性与广泛性:
(一)定向征集:协会根据行业重大发展需求,向研究基础好、行业影响力强的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高校及科研机构直接邀约,明确研究方向与核心内容。
(二)公开征集: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公告,面向会员单位及社会公开征集课题建议与申报意向。
(三)自主申报:会员单位、行业从业人员及专家学者,可依托自身研究优势,围绕行业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研究建议书。
第六条 协会课题选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紧扣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强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贴合行业发展现实需求。
(二)研究目标清晰、思路合理、论证充分,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科学可行;研究成果兼具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协会决策、行业规范制定及会员单位实践提供有效支撑。
(三)坚持问题导向,严控低水平重复研究,鼓励开展跨领域、跨学科融合研究,聚焦破解行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及业务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协会根据年度工作要点、行业发展需求、课题征集情况及课题经费预算,统筹开展选题规划,明确年度研究方向和选题范围,经协会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每年定期发布课题研究方向及申报通知。
第八条 课题申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具备开展课题研究的基础条件和人员保障;
(二)课题组应组成5人及以上研究团队,团队成员具备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研究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且不得同时担任协会两项及以上课题的负责人;
(四)申报单位及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因违规被取消课题申请资格。
第九条 课题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课题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协会秘书处;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立项评审环节;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课题立项评审与审批遵循公开公平、专家主导、分层审定、规范有序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专家评审
协会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组织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围绕研究意义、研究方案、团队条件、预期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审意见并提出立项建议(含建议立项、修改后立项、不予立项)。
(二)拟立项公示
协会秘书处根据评审建议,拟定拟立项课题及承担单位名单,在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定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由秘书处提交协会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有异议的,由秘书处核实处理后,再提交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行业重大课题,由秘书处直接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协会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课题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结合审定后的研究方案与经费预算,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项目合同》,明确研究内容、进度要求、经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课题合同约定和研究方案,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质量和进度,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研究期限、课题负责人或核心研究成员。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需变更课题负责人、研究内容、研究期限等重要事项,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经发展与规划委员会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得延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 协会定期开展课题中期检查评估工作,可采用实地调研、中期汇报、专题研讨推进会等方式,重点核查课题进展情况、研究思路落实情况、经费使用合规性及阶段性成果完成情况。课题负责人需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材料,如实报告研究进度及工作投入情况,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研究工作,确保课题研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课题申请结题前1个月,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成果(征求意见稿)按要求提交协会秘书处。协会专家委员会可根据课题实际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专家、科研单位征询修改意见,供课题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升成果质量。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完整的结题材料,包括课题研究报告、研究成果、《课题结题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经协会专家委员会初步审核符合验收标准的,启动验收流程;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课题组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四章 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评审由协会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专家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从协会专家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行业领域择优聘请,组成课题验收评审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评审回避制度,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该课题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重新更换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评审专家围绕课题研究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质量、成果创新性与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合格、修改后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验收评审后,课题组需根据评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并按时提交;无需修改的,直接进入结题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课题验收的,允许课题组在6个月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验收评审;重新验收评审仍不合格的,协会予以终止课题研究,撤销该课题立项。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评审的课题,由协会向课题承担单位颁发《课题结题证书》(详见附件4)。协会秘书处按照协会档案管理要求,将课题成果资料、评审材料、经费使用资料等装订成册、统一存档。课题成果采用统一编号,格式为:“KT/HBREVA 20XX(年份)-XXX(序号)”,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成果的著作权及版权归协会和课题承担单位共有。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成员享有署名权,公开发表、转载、推广研究成果前,须征得协会书面同意,并注明“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课题研究成果”字样,不得擅自泄露或转让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课题成果推广应用机制,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专题研讨会,通过官方平台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成果交流等活动,推动研究成果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提升成果转化率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五条 对优秀课题成果,协会可推荐至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单位,作为政策制定、行业规范完善的重要参考。对具备重大应用价值的优秀成果,协会可推动其成果转化与落地应用,并对表现突出的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组予以表扬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中尚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资料、重要结论等信息,均属于保密管理范畴。未经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发布或擅自使用;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来源包括协会专项资助经费、课题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采用全额资助、部分资助两种资助方式,具体资助标准由协会根据课题难度、研究周期、预期成果等在年度课题计划及预算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资助的课题经费,由协会综合部依据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审批通过后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仅限用于课题研究必要支出,主要包括:资料费、专家费、会议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费、印刷费及其他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九条 协会资助的课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经费使用流程,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课题经费。课题结题时,需提交经费使用明细表,接受协会及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书面告知课题承担单位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视情况撤销课题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取消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两年内课题申报与参与资格,予以行业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课题负责人未实质性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存在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调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
(四)违规使用协会课题资助经费的;
(五)泄露课题未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经协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失信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1-1. 课题立项申请表
1-2. 课题立项通知书
1-3. 课题结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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